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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业务内控管理不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案例分享

2022-12-23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隋某某、曲某某、王某某、赵某一、胡某、贾某某、徐某、赵某二、欧某某: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内控组织架构不健全、对投行项目团队管控不力、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机制、“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等问题;在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江苏中成紧固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香溢花城长租公寓资产支持计划、锦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项目中,尽职调查明显不充分,但质控、内核未予以充分关注。

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按廉洁从业规定聘请第三方机构。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同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二、在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期间,暂停你公司保荐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

隋某某作为债券业务事业部部门负责人,曲某某、王某某作为债券业务事业部员工,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赵某一作为时任总经理、胡某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贾某某作为时任内核负责人、徐某作为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赵某二作为前述债券项目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欧某某作为前述资产支持计划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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