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22-1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八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中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三)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
二、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