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案例
2022-08-04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1年年度报告且截至2022年7月25日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2021年年度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并披露年度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广大投资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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