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司治理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2-07-13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2

第五条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平等。董事会、监事会、省国资委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独立董事人选。

公司董事应该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如化工、财务、法律、战略、资本运营等。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5名,至少1名应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专有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平等。董事会、监事会、省国资委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独立董事人选。

公司董事应该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如化工、财务、法律、战略、资本运营等。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5名,至少1名应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专有职权。

3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十八)在决定投资时,董事会应按省国资委投资监管规定进行审议、决策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投资应区分主业与非主业投资,须按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核。

(十九)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省国资委决定的融资事项以外的公司其它融资行为,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以发行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式融资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十)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担保行为。公司原则上不得对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十八)在决定投资时,董事会应按省国资委投资监管规定进行审议、决策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投资应区分主业与非主业投资,须按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核。

(十九)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省国资委决定的融资事项以外的公司其它融资行为,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以发行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式融资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十)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担保行为。公司原则上不得对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5

十二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和行使其在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出售、以公司及其资产进行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一)决定投资的权限和授权

1.董事会负责审定由总裁提出的中长期投资计划(一年以上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2.董事会负责审定总裁提出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可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做出不大于5%的调整。

3.对于单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措施、固定资产、对外股权等)投资,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项目进行审批;

4.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行业进行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非套期保值期货、股票、委托理财)的,董事会对单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决定资产处置的权限和授权

本条所指的对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1.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董事会对单个项目交易金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项目进行审批;

2.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董事会对处置单项固定资产的总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的5%的项目进行审批;

3.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董事会对其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单项业务金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项目进行审批;

(三)决定债务的权限和授权

1.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融资计划,董事会审议批准当年的长期贷款金额及流动资金贷款总额;

2.董事会对单项担保金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担保进行审批。

(四)如本规则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2.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但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3.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和行使其在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出售、以公司及其资产进行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一)决定投资的权限和授权

1.董事会负责审定由总裁提出的中长期投资计划(一年以上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2.董事会负责审定总裁提出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可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做出不大于5%的调整。

3.对于单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措施、固定资产、对外股权等)投资,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项目进行审批;

4.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行业进行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非套期保值期货、股票、委托理财)的,董事会对单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决定资产处置的权限和授权

本条所指的对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1.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董事会对单个项目交易金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项目进行审批;

2.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董事会对处置单项固定资产的总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的5%的项目进行审批;

3.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董事会对其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单项业务金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项目进行审批;

(三)决定债务的权限和授权

1.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融资计划,董事会审议批准当年的长期贷款金额及流动资金贷款总额;

2.董事会对单项担保金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担保进行审批。

(四)如本规则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2.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但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3.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6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股权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股权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7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所处的内外环境以及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管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投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预算;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的总体业绩与发展趋势进行监督、预测;就有关公司总体发展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集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所处的内外环境以及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研究管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投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预算;(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的总体业绩与发展趋势进行监督、预测;(6)就有关公司总体发展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4)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集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9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董事资格,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司党委成员或委派的人员。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董事资格,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10

第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按照本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名(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的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按照本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名(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的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11

第二十七条 在会议通知发送时,将提交讨论的议题告知与会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正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在会议通知发送时,将提交讨论的议题告知与会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正确时,会前可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者缓议该议题,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12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与议案由董事长确定。董事长在确定提案前,可以视需求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除事先确定的议案以外,董事会可视具体情况在会议举行期间确定新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新的议案,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不加入该新议案或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新议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与议案由董事长确定。董事长在确定提案前,可以视需求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除事先确定的议案以外,董事会可视具体情况在会议举行期间确定新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新的议案,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不加入该新议案或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新议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13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所属董事会职责,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包括:

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公司经理的年度及季度工作报告;

公司重大风险投资的专家评审意见的议案;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要求其做出的其他议案。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事项的议案;

有关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

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有关议案。

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三名以上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有关议案的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时同时对该议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所属董事会职责,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包括:

(一)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6.公司经理的年度及季度工作报告;

7.公司重大风险投资的专家评审意见的议案;

8.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9.董事会要求其做出的其他议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事项的议案;

2.有关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

3.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有关议案。

(三)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有关议案的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时同时对该议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14

第三十二条         董事如有议案或议题需交董事会会议讨论的,应预先书面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如决定不予列入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如决定列入议程的,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不加入该新议案或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新议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董事如有议案或议题需交董事会会议讨论的,应预先书面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如决定不予列入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如决定列入议程的,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不加入该新议案或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新议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15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凡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享有的投票数不计入表决票数范围。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在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凡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享有的投票数不计入表决票数范围。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披露。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