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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张表看懂股票交易“窗口期”

2022-05-27

 

       2022513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证监会将切实执行《证券法》和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为此,我们按现有规则对沪深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和相关股东的增减持窗口期进行了汇总更新,方便大家使用。

 

1董监高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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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监高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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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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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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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理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049号)第六条,后续可关注该条内容是否会修订更新。

上市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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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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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重视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规则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1)避免自己短线交易的同时,还需管理好相关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案例1:高管配偶交易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202057日,A上市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某位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416日至429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8100股,卖出27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此次短线交易全部收益9436元已收归公司。

2)违规交易可转债案例频现,董监高需引以为鉴

20212月,沪深两所分别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可转债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监管要求。通知规定,“1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无论是否进入转股期,均应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2、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入(含申购)、卖出行为均发生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施行以后的情形,纳入短线交易规制范围。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赎回及回售不适用短线交易规定。

案例2:董事配偶交易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

B上市公司某位董事的配偶于2021330日至2021419日期间存在短期内买入、卖出公司可转换债券的情况。上述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该董事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3:错误理解可转债的买入时点

202248日,C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董事长2021825日买入37,855,694张可转债,2022217日卖出5,794,424张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违规交易金额86,888,084.29 元,已全数上缴公司。

公告中显示2021825日为C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初始登记的日期。公司及相关债券持有人原理解为,可转债发行首日、申购日、原股东优先配售缴款日、存续期起始日、计息起始日均为2021816日,债券持有人自2021816日已经取得可转债相关权利。自2021816日起推算6个月,即2021816日至2022215日为短线交易禁止期间,因此2022216日(含当日)后卖出可转债不构成法规中所称短线交易。

 

2、分清日子

对于涉及到时间概念的规则,需注意区分是自然日工作日还是交易日

案例4

201813日,D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201828日,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28万股,回购金额为431.48万元。2018228日,公司披露2017年业绩快报。因前述股份回购行为发生在业绩快报披露前10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对D公司出具监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