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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08-26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1-002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文本框: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12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2019-109),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冶”)就与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中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海西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青28民初66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法定代表人:贠红卫。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法定代表人:夏风。

(二)原告提出的基本事由

2011628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5600t活性石灰套筒窑合同》,约定上海宝冶承包建设盐湖镁业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配套5600T/d套筒石灰窑装置。后因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土建工程延期,致使原告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履行合同,并产生大量人员、机械设备的窝工,同时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已建工程款项。2017823日原告与公司签订《5600t活性石灰套筒窑合同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了付款时间及付款条件,后因盐湖镁业减产5座石灰窑无法达产达标,公司一直未支付原告工程款。本案中,公司为案涉合同签订主体,与盐湖镁业同为金属镁一体化项目的实施主体。

基于以上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向海西中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6,047,204.26元、利息757,438.43元(自20193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1031日止);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5,707,975元(按设备合同总价的5%计算);

3.判令盐湖镁业对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本案所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及盐湖镁业共同承担。

二、法院判决情况

1.公司与盐湖镁业向原告上海宝冶支付剩余工程款26,047,204.26元、利息661,20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2.公司及盐湖镁业向原告上海宝冶支付违约金5,707,9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3.原告上海宝冶在公司及盐湖镁业欠付26,047,204.26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上海宝冶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公司及盐湖镁业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4,363元,由原告上海宝冶负担2,206元,由公司、盐湖镁业负担202,1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公司、盐湖镁业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盐湖镁业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和律师团队已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流程,该事项对公司2020年业绩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严格按照事件进展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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