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1-002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2019-109),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冶”)就与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中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海西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青28民初66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法定代表人:贠红卫。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法定代表人:夏风。
(二)原告提出的基本事由
2011年6月28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5座600t活性石灰套筒窑合同》,约定上海宝冶承包建设盐湖镁业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配套5座600T/d套筒石灰窑装置。后因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土建工程延期,致使原告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履行合同,并产生大量人员、机械设备的窝工,同时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已建工程款项。2017年8月23日原告与公司签订《5座600t活性石灰套筒窑合同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了付款时间及付款条件,后因盐湖镁业减产,5座石灰窑无法达产达标,公司一直未支付原告工程款。本案中,公司为案涉合同签订主体,与盐湖镁业同为金属镁一体化项目的实施主体。
基于以上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向海西中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6,047,204.26元、利息757,438.43元(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5,707,975元(按设备合同总价的5%计算);
3.判令盐湖镁业对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本案所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及盐湖镁业共同承担。
二、法院判决情况
1.公司与盐湖镁业向原告上海宝冶支付剩余工程款26,047,204.26元、利息661,20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2.公司及盐湖镁业向原告上海宝冶支付违约金5,707,9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3.原告上海宝冶在公司及盐湖镁业欠付的26,047,204.26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上海宝冶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公司及盐湖镁业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4,363元,由原告上海宝冶负担2,206元,由公司、盐湖镁业负担202,1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公司、盐湖镁业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盐湖镁业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和律师团队已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流程,该事项对公司2020年业绩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严格按照事件进展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